第18條帳簿中之人名帳戶,應載明其自然人、法人或營利事業之真實姓名或名稱,並應在分戶帳內,註明其地址。其屬共有人之帳戶,應載明代表人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帳簿中之財物帳戶,應載明其名稱、種類、價格、數量及其存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