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17條 法規: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登帳 第17條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其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會計事項,應自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