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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9條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
- 第50條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四十一條規定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
- 第50-1條本法修正前,應徵稅捐之繳納期間已屆滿者,其徵收期間自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日起算五年。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前,已進行之徵收期間,…
- 第50-2條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 第50-3條本法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
- 第50-5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51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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