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42條 法規:稅捐稽徵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2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