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64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稽徵程序 › 第四節 未稅貨物移運 第64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