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稽徵程序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四節 未稅貨物移運
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登記時應通報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貨物,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隨未稅貨物移運,第二聯由收貨倉庫驗明貨單相符後,在背面簽收交還原移運廠商按月持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前項未稅移運貨物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貨物,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隨未稅貨物移運,第二聯由收貨倉庫驗明貨單相符後,在背面簽收交還原移運廠商按月持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前項未稅移運貨物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置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貨物移運情形,應於次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未稅貨物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未稅貨物進出倉庫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