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59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稽徵程序 › 第二節 進口貨物 第59條 海關代徵貨物稅,應按月列表送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有關貨物稅稽徵事項,由海關代為辦理。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外銷,得免填用免稅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