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5條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由海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於徵收關稅時代徵貨物稅。前項貨物免徵進口稅捐者,於計算貨物稅…
- 第56條進口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於完稅後向海關請領完稅照。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或家用之…
- 第57條進口應稅貨物,經核准外銷記帳或原料免稅者,海關應核發記帳之完稅照或免稅照;其記帳之稅款,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向…
- 第59條海關代徵貨物稅,應按月列表送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有關貨物稅稽徵事項,由海關代為辦理…
- 第59-1條納稅義務人進口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電動車輛,得於申報進口前填具申請書,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具結免稅進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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