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56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六章 稽徵程序 › 第二節 進口貨物 第56條 進口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於完稅後向海關請領完稅照。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或家用之隨身及不隨身應稅貨物,或由國外寄回應稅貨物之郵包及駐外人員回國攜帶自用應稅貨物,其貨物稅之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