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32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計稅單位及包裝 › 第三節 飲料品 第32條 飲料品以瓶裝、罐裝、盒裝、桶裝或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其計稅方式如下:一、瓶裝、罐裝、盒裝者:以打為計稅單位;其另為箱裝者,應折合課徵。二、桶裝者:以桶為計稅單位。三、以自動混合販賣機銷售者:應按每桶內裝原料或半成品可混合製成之飲料品,於原料或半成品出廠時課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