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3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登記 › 第一節 廠商登記 第13條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稅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