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10條 法規:貨物稅稽徵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登記 › 第一節 廠商登記 第10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二、組織種類。三、資本總額。四、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職稱及其印鑑。五、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六、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