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9-1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二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第9-1條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前項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