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3條 法規:貨物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二、運銷國外者。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四、捐贈勞軍者。五、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