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
- 第18條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
- 第19條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前項漏開、短開…
- 第20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
- 第20-1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
- 第21條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 第23條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
- 第24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
- 第24-1條營業人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開立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時,應以人工依照規定開立,並於填報明細表時註明。
- 第24-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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