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19條 法規: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第19條 營業人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應補開統一發票,並於備註欄載明「違章補開」字樣,由主管稽徵機關執存核辦。前項漏開、短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如經買受人檢舉查獲者,其補開之統一發票,得交付買受人,並毋須在備註欄書明「違章補開」字樣,另由該營業人切結承認其違章事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