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18條 法規: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三章 購買、使用及申報 第18條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但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或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