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不屬以上各條之項目而與執行業務有關之其他必要費用,准予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4條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第34條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第3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