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
一、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百分之十為限。
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
個人名義之捐贈應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三、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總額之計算公式為:〔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贈,但不包括其他捐贈)〕÷(1+10/100)×10%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3-1條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第3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