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3條 法規: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第33條 佣金支出:支付佣金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處理外,仍應予以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