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瓦斯費:
一、水表、電表、瓦斯表未過戶而實際係由執行業務者業務上使用者,於提出具體證明後,其水、電、瓦斯費,准予認列。
二、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三、水、電、瓦斯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水費為自來水事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三)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26條
第四章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 › 第二節 各項費用或損失之查核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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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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