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第4條 法規: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