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3條 法規: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3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