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國稅局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准予登錄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