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國稅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得逕行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