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