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1條 專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轄區國稅局得廢止其辦理專業訓練之核准: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申請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情節嚴重。二、有事實足認領有第二十七條訓練證明之人員,其實際參與專業訓練之課程或時數,與核發之證明不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