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合於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事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