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指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所得稅法規定,報繳三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足資證明其有執行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