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8條 法規:記帳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相關 第二章 登錄 第8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