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22條 法規:記帳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相關 第四章 公會 第22條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