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 第20條記帳士應組織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組織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記帳士公會以…
- 第22條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直轄市及…
- 第23條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24條各級記帳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
- 第25條各級記帳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一、公會章程。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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