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17條 法規:記帳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相關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第17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