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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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