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12條 法規:記帳士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相關 第二章 登錄 第12條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