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之適當層級人員,並得由外部專家學者擔任之。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應每年向財政部提出工作成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