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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用詞,定義如下:一、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二、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
- 第8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機關(構),指依法規得公開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
- 第9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營業人,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
- 第10條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 第11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
- 第12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
- 第14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用詞,定義如下:一、專供研究發展之用者,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
- 第15條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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