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用詞,定義如下:一、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二、進口特種貨物之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特種貨物而持有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三、進口特種貨物之持有人,指持有進口應稅未稅特種貨物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