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23條 法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3條 產製或進口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其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特種貨物出廠。二、免稅特種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四、進口之特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五、其他逃漏稅事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