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14條 法規:娛樂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獎懲 第14條 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依前項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代徵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