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13條 法規:娛樂稅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四章 獎懲 第13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