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9條 法規: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9條 個人從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未依法申報交易所得,或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除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應以該價格計算外,應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其收入;其屬受益人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者,應依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規定,計算其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