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9條 法規: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9條 產製廠商將免稅軍用貨品交付時,應取具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之收貨證明,連同免稅照一併彙送稽徵機關核銷。產製廠商交付軍用免稅貨品,自出廠之日起三個月內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予補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