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第11條 法規: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1條 軍用免稅貨品供應廠商加工或使用,遇有剩餘不繳還軍方者,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稅手續,未補繳稅款先行移用者,應按漏稅論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