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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
第7條
契稅條例 第7條
法規:
契稅條例
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7條
贈與
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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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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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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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契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第3條
契稅稅率如下: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四、贈與契稅為其…
第4條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第5條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第6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第7-1條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
第8條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第9條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第10條
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第11條
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第12條
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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