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6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6條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