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 第13條 法規:契稅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3條 第三條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第十一條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