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96條 法規: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母法 第四章 稽徵程序 第96條 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