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條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之典價者,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規定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其租賃收入,於每年辦理結算申報時,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