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未分配盈餘之一部,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